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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时间:2022-04-01  作者:  新闻来源:腾冲新闻网  【字号: | |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2127日在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蒋桥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17以来工作回顾

过去的五年,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融入检察履职,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担当作为,为腾冲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法治保障。

一、主动融入市域社会治理,用法治力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自觉在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效能中担当作为。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3160人、起诉4093报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454人。

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批捕57人,起诉35突出惩治盗窃、诈骗、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批捕503人,起诉628依法打击各类黄赌毒犯罪案件,批捕981人,起诉880,其中批捕毒品犯罪812人,起诉719。办理的“李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分论坛典型案例。

依法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持扫黑除恶与“破网打伞”同步推进,依法批捕涉黑恶犯罪35人,起诉84人,其中起诉“保护伞”2人。办理蔡某某等24人涉黑案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加强对财产刑执行监督,合力追缴涉黑恶款物818万余元。积极参3.29”、“12.23涉黑专案。与公安、法院联合制定《腾冲市公检法机关重大案(事)件、涉黑涉恶案件信息互通机制》《腾冲市检法机关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重大疑难案件工作规定》。三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突出,获“云南省检察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优秀集体”、“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集体”称号,2名干警被评为“保山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进个人”。

做实强边固防维护边境安全。成立驻边境管理大队检察室,召开联席会议,对重大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跨境犯罪行为。批捕妨害国境管理犯罪530人,起诉555人。严格落实市委疫情防控部署,切实履行好边境疫情防控职责,支持疫情防控物资50余万元。依法从严惩治涉疫情犯罪,批捕11人,起诉16人。推动加强废弃口罩规范处置的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职务犯罪惩防结合更加有力。2017年,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818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1616人,渎职侵权案件22人。涉案金额2480余万元,挽回经济损失210万元。紧紧围绕国家“一带一路”战略部署和腾冲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扎实开展专项预防工作,提出预警性检察建议5条。追逃劝返3人,被省人民检察院表彰为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先进单位。

2018年司法体制改革后,认真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的规定,继续发挥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积极作用,受理监察委移送案件1518人,经审查,决定逮捕3人,起诉21人。

促进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认真做好检察环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专项整治,积极参与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及平安创建工作。通过“以案释法”把“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到实处,开展法律“六进”活动50余次。组织公开听证12次,以公开促公正。充分运用检察建议促进完善市域社会治理体系,发出检察建议401份,通过个案问题的纠正推动行业领域依法治理,取得良好效果。

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积极践行司法为民根本宗旨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司法为民作为检察履职的落脚点,做好每一件为民实事。

切实化解信访矛盾。通过12309检察服务中心”为信访群众提供实体、网上、掌上、热线四位一体一站式的便民服务,把新时代“枫桥经验”落到实处。办理群众来信来访654件,均做到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确保案结事了。开展“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主题宣传周活动,领导带案下乡巡访96次,检察长带头接访228人,包案化解矛盾51件。运用检调对接化解矛盾18起,调解赔偿金额230万元。成立“腾冲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工作站”,律师驻点值班提供法律服务1563件次。获“全国巾帼文明岗”荣誉,连续6届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称号。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在工商联设立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定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坚持依法保障企业权益与促进守法合规经营并重,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批捕252人,起诉313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向企业发出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邀请民营企业家及律师走进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检察护航民营企业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50件次。

未检工作标本兼治。2018年建成未成年人检察办案区,成立专门办案团队,运用“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批捕45人,起诉62人。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依法惩戒和精准帮教相结合,批捕97人,起诉81人,对罪行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附条件不起诉91人。为119名涉案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为52名未成年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金34万元。设立“小太阳”困境儿童关护工程,关心帮助“事实孤儿”,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40人次。做实法治副校长工作,开展送法进校园及暑期关爱活动30余次,用心帮助孩子系好人生第一粒扣子。对51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走访和教育,向相关单位发出检察建议4份,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做实。支持撤销瞿某某监护资格案被评为2017年云南省检察机关十大典型案例之一。被评为“第七次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

积极服务乡村发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积极投身“爱国卫生七个专项行动”,帮助争取资金100万余元。落实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机制,用好国家司法救助,对因犯罪侵害等致生活陷入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应救尽救”,防止因案致贫返贫,救助138101万元。与相关部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报酬类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方案(试行)》,支持319名农民工起诉讨薪维权,帮助讨薪300余万元。

保卫蓝天碧水净土。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批捕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45人,起诉221人,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66件。在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山管护局腾冲分局设立巡回检察室,与相关部门建立高黎贡山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批捕涉野生动、植物犯罪24人,起诉63人。聚焦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重点领域,开展巡山、巡湖、巡河、巡水源地35次,发出检察建议62份,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污染水体、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乱堆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大监管力度。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做好公益诉讼与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配合衔接,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三、推进四大检察协调发展,切实履行法律监督工作职责

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坚持以监督办案为中心,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维护执法司法公平正义。

刑事检察稳中求进。对认罪悔罪的2102名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去年适用率达92.4%提出量刑建议1972人,法院采纳1903人。成立驻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检察室,提前介入侦查40件,对侦查中的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62份,监督侦查机关立案30件、撤案17件,追捕83人、追诉111人,依法不批捕634人、不起诉121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302人,变更强制措施233人。对刑事裁判提出抗诉21件,已改判17。积极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督促行政机关在信息共享平台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895条,建议移送侦查机关案件线索18条。加强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及监外执行、财产刑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等监督检查,集中治理“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对监管活动和监外执行违法情形提出纠正意见51份,纠正脱漏管监外执行人员28人。对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71件,审查人民法院拟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44件,提出纠正意见5件。

民事检察行稳致远。贯彻实施民法典,增强民事监督的主动性、精准度和实效性。办理各类民事监督案件61件,其中:办理生效裁判监督案件7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1件、审判活动监督案件23件。纠正虚假诉讼11件,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积极拓展民事检察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式途径,主动融入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体系,与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机制,设立腾冲市道路交通事故联动调解服务中心,合力推动诉源治理。

行政检察主动作为。共办理各类行政监督案件62件,其中:执行活动监督案件56件,审判活动监督案件8件。深入开展“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办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1件。与自然资源局联发《关于建立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健全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机制。

公益诉讼推深做实。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持续加大法定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深化“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行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19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9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6件。涉及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新领域,办理公共安全、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英烈设施保护、国防设施保护、传统古村落保护等公益诉讼案件50件,发出检察建议49份,宣告送达检察建议24件次,督促完善管理机制,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推动司法能力水平不断提升

以政治建设引领业务发展。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始终把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把党的领导贯穿法律监督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推进“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筑牢精神长城。以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通过网络培训、岗位实训切实提高检察人员履职能力。连续5届被评为省级精神文明单位,1名干警被高检院荣记一等功、被表彰为首届“云南省最美检察人物”,1名干警被表彰为“全省政法工作先进个人”,20名干警获省、市表彰。

检察改革稳步推进见实效。深化完善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完成内设机构重组,形成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司其职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体系。突出员额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落实权力清单,体现“权责一体”,实行“捕诉合一”办案机制,落实入额领导干部带头办案、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制度。深化运用“案-件比”质效评价标准,引导检察办案求极致,惠及群众、减少讼累,检察环节“案-件比”同比下降。

自觉接受监督提升公信力。严格落实向同级党委及政法委请示报告制度,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完善代表、委员联络机制,主动报告检察工作重大部署和进展情况,及时办理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提案。自觉接受纪委监委和派驻纪检组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履行职责,组织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会、工作通报会等25次,组织观摩评议出庭21次。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为律师提供线上线下阅卷服务872件次。发布案件信息5159条,公开法律文书2535份,发布检察信息1100余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持续抓实从严治检保廉洁。深入推进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政治教育、警示教育、英模教育,切实整治“顽瘴痼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案行为。深化落实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筑牢防范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制度“堤坝”。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以“四种形态”为抓手,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实施细则、各项党内法规的贯彻落实,杜绝“四风”反弹。深入开展“转作风重实干争一流”大讨论活动,着力转变作风,凝聚干事创业精气神。

各位代表,“十三五”时期,伴随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新的历史性成就,检察理念变革、职能体系重构、内设机构重塑,检察履职服务大局更加主动,队伍素质能力持续提升,腾冲检察工作取得优良成绩。腾冲检察的发展进步,得益于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政府的大力支持、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各位代表、各位委员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帮助。在此,我代表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全体干警表示衷心的感谢!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与党和人民更高要求还存在差距:一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上,特色亮点和创新举措不多;二是法律监督力度有待提升,在监督刚性、精准度方面还需积极作为;三是检察队伍专业素养还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依法履职能力需进一步提升。问题倒逼担当,我们将下大力气破难题、补短板,推动各项检察工作落实、稳进、提升。

2022年工作安排

2022年,腾冲市人民检察院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抓住服务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这条主线,把握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个主题,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至上,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通过“四大检察”共同发力,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以更高质量、能动司法的检察履职,更有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一,以更实的检察履职自觉落实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毫不动摇的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检察服务的着力点。自觉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办案,融入平安乡村、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用心用情办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事,让人民群众真正、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检察办案厚植党的执政基础。

第二,以更强的检察力量主动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针对影响国家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的突出问题,突出惩治危害国境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经济金融犯罪、网络犯罪,促进防范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持续用力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服务常态化疫情防控,提升依法处置突发事件中相关案件的能力。依法惩治职务犯罪。从严惩治危害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污染环境等犯罪,加大危害安全生产犯罪防治力度。平等保护国企民企、内资外资、大中小微企业。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推开检察听证,精准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加强检察环节诉源治理。

第三,以更准的检察法律监督维护执法和司法公平正义。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执法司法制约监督力度。加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事执行监督,坚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律师辩护全覆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健全虚假诉讼防范、发现和惩治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律规定,做实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贯彻落实民法典,做强民事检察,重点加强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坚持提质效、拓领域,创新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机制。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案结事了政和。持续深化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用好检察听证,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第四,以更精的过硬检察队伍提升司法办案能力和质效。深学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运用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着力提高检察履职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努力在培养专业化办案团队、专家型人才上求突破。深入开展“转作风重实干争一流”大讨论活动,着力转变干部作风,提振干事创业精气神,促进腾冲高质量发展。推进检察工作网、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等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增强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落实“三个规定”填报,着力促进检察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着力打造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岁月不居,天道酬勤。回顾党的百年历史,人民检察事业紧跟党领导革命、建设改革的铿锵步伐,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同向,与法治中国建设同行。站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腾冲检察将从百年党史、90年检察史中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落实本次会议决议,自觉接受监督,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腾冲、法治腾冲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附件:

有关用语说明

(仅供参考)

1.七日内程序回复、三个月内实体性答复:7日内程序性回复指检察院接收信访事项后,应当在接收7日内告知信访人受理及分流情况。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指自信访事项程序性回复之日起3个月内,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对符合受理条件导入法律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答复办理过程或结果,逾期未办结的应当向当事人答复办理进展情况并说明理由,后续每月向当事人答复一次,直至办结为止。

2.纸面服刑、提钱出狱:纸面服刑是指未去监狱服刑却拿到“刑满释放证明书”,即获刑后没有去过一天监狱服刑,却被认定在服刑。提钱出狱是指在一些地方,少数监管执法人员利用规章制度上的漏洞,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明码标价”,大搞权钱交易,让服刑人员得以花钱赎身、提钱出狱,提前释放成了“提钱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成了“重获自由”。

3.生态损害赔偿:《民法典》确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原《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的基础上,补充了“生态破坏责任”,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生态侵权责任体系,其中一个突出亮点是明确的追究生态环境赔偿责任的方式和内容。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4.认罪认罚从宽: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1910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权益保障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5诉前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对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行政非诉执行:因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在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得以实现。

7.案件-比: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与进入司法机关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数量统计成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是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件;是指这些案件进入司法机关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数量统计成的件。-件比数越高,说明经历的诉讼环节越多,办案时间越长,当事人对办案活动的评价相对越低,办案的社会效果越差。

 

 

市第届人大次会议秘书处         2022122日印

 (共印9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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