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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
时间:2019-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侦查羁押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二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8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强制措施期限

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4日;

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诉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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