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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
时间:2019-03-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权利:

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被害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

4、申请回避的权利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6、控告权

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

如果因在诉讼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8、知悉证明文件、核对笔录和亲笔书写陈述的权利

9、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如果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0、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权利

被害人未满十八周岁,询问时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要求通知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未满十八周岁的女性,询问时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义务

1、作证的义务

2、如实提供证据、陈述的义务

3、在询问笔录上签字和按要求书写陈述的义务

4、接受检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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